作为形成PM2.5、O3等污染物重要前提物质之一,VOCs日益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难题。7月,正式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这场“战役”中,VOCs治理已成为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关注对象。
为了完成VOCs治理和减排工作,实现达标排放,很多涉VOCs企业都采用了各式各样的VOCs污染防治设施,如RTO、RCO等。安装这些设施后,企业希望VOCs能得到充分有效的治理,还能不被环保部门。今天就来说说环保部门对VOCs污染防治设施提了哪些管理要求。
VOCs末端治理设施是为了处理VOCs并使其达标排放的装置。要确保达到这种效果,首先就要维持设施的正常运转。那何为“正常运转”呢?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因此,出现以上任何情形之一的,都会被认定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不但要处以罚款,而且还会被!希望涉VOCs企业时刻保持警惕哦!